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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立“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分别制定区、街、社区的服务制度。
(一)区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服务制度
在建立值班制度、值班考勤请假制度、中心学习制度、廉政建设制度、中心卫生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外,着重建立服务制度。
1、直接受理制。凡属于可以直接答复的事项,由接线部直接受理并立即答复。
2、承诺受理制。凡属于区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对外公布的生活服务类事项,由执行部分理到社区居民服务站,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对于专业性需求(如修锁、配钥匙等)在一个小时内提供服务;对于较大项目需求(如房屋修缮、线路维修等)在一个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在3个小时内做出工程预算。所有服务事项要将服务情况在办结后3日内反馈给执行部接受监督。属于行政事务类的服务事项,由执行部分理到有关部门,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
3、现场办理制。对于居民提出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由区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牵头,派专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办理。
4、协助办理制。对于居民提出的需要上报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事项,由执行部会同区有关部门向上联系,协助办理。
5、督办制度。对分转到街道居民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服务站的事项,要及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6、明确答复制。对于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要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无理取闹的问题,中心不予受理,并应明确答复。
7、领导值班制。建立区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到区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接线部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到接线部值班,直接答复、办理相关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事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二)街道中心的服务制度
1、代办制度。对于老、弱、病、残居民或对外承诺代办的事项进行代办。
2、协办制度。对于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协助居民办理,并积极协助区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有关事项。
3、督办制度。对分转到社区居民服务站的事项,要及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三)社区居民服务站的服务制度
1、承办制度。组织有关加盟企业(会员)、志愿者认真办理区、街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分理的服务事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区、街中心反馈。
2、领办制度。在组织有关加盟企业(会员)、志愿者办理区、街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分理的服务事项时,社区居民服务站要派专人同服务人员一起到居民家中服务。
3、督办制度。在组织有关加盟企业(会员)、志愿者办理区、街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分理的服务事项时,社区居民服务站负责领办的人员要及时督促服务单位(个人)按承诺的时限上门服务,并监督检查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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