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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
 

(一)建立区政府、各街道和社区三级社区居民事务受理机构

1、区政府建立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中心设立接线部、综合部、执行部(内设执行一部,执行二部,执行三部)。

接线部6人,面向社会招聘。

执行一部2人,区内调剂。

执行二部2人,区城建局、区司法局各派驻1人。

执行三部2人,区监察局、白塔城管分局各派驻1人。

综合部2人,区内调剂。

2、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居民事务受理中心(与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合属办公),人员由街道相关部门组成,人数5-6人。

3、各社区设立社区居民服务站(与社区居委会合属办公),人员由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组成。

4、各社区采取建立社区居民服务站加盟企业(会员)、社区志愿者队伍等形式,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居民服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