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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全程办事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全程办事代理制,形成科学有序、合理顺畅、廉洁高效地行政运行机制和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特制定全程办事代理制规定。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承办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受理申请人办事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办单位内部高效有机运作,由承办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申请人无偿提供所申办事项的全过程代理服务,是方便群众办事的一项便捷、高效、文明、优质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

第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基本内容是:承办单位在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办理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根据职责和权限,在规定时限内,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

第四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应遵循便民、公开、公平、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范围: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域外投资项目、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人民币)实行全程代办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岗位人员

    第六条  设立全程办事代理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全程办事代理制的领导决策工作。组长由中心主任兼任,其成员由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全区代理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宣传;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为群众办事项目数量、办理程序多少与投资项目关联度大小分为三等,明确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人、全程办事代理人和具体办理人。

全程办事代理人是指各部门派驻窗口人员中的负责人(即首席代表),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代理,主要负责代理事项全过程的交办、复核和监督。

受理人是指窗口从事受理(咨询)、交办、回复的工作人员。

具体办理人是指办理具体事项或承办办理事项某一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受理人、全程办事代理人必须由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代理程序

第九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代理程序由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组成。受理人员接受群众办事申请后,填写承办单,做好登记工作,按照代理程序交给全程办事代理人;全程办事代理人在接受有关材料后,在承办单上签字,根据办事时限将材料转达给具体办理人;具体办理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办理完毕,全程办事代理人复核后,交给窗口受理人,办好代办单位交接手续,由受理人将办理情况反馈申办人。

第十条  代理事项包括简单事项、复杂事项、特殊事项、上报事项和控制事项。

第十一条  简单事项实行直接代理制

(一)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属窗口首席代表审批的,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需报分管领导签批的,由全程办事代理人当天送批后交回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回复申办人。

第十二条  复杂事项实行承诺代理制

(一)窗口受理后,受理人向申办人出具受理单,告之承诺时限,并在当日内通知全程办事代理人。

(二)全程办事代理人根据代理事项的相应程序,交具体办理人办理,代理事项具有多个环节的,由全程办事代理人负责内部协调同步办理。

(三)具体办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将代理事项办结后转交全程办事代理人。

(四)全程办事办理人对代理事项进行审核,交窗口受理人,由受理人回复申办人。

第十三条  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制

(一)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生产性新办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它需要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采取联合代理制。

(二)联合代理事项由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确定首问窗口,首问窗口对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进行预审,并向申办人出具《白塔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件受理单(联办件)》。

(三)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组织相关窗口联合会审、勘察后,决定可以办理的,相关窗口按照各自职责和承诺时限分头同步办理。

(四)首问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回复申办人。

第十四条 上报事项实行负责代理制

(一)窗口受理后,由受理人交全程办事代理人。

(二)全程办事代理人交具体办理人办理,在本单位承诺时限内办结上报材料。

(三)承办单位在一定时限内与上一级部门或审批部门联系办理。

(四)受理人回复申办人。

第十五条 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

(一)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当场或当天答复。

(二)当场或当天不能认定的,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回复申办人。

第十六条 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应一次性告知补办事项,待申办人补齐各种材料后再受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办公室或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专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全程办事代理制催办制度。中心负责人要跟踪全程办事代理事项,对收办的承诺件要及时催办,确保按时办结。超出办理时限的,要发《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催办单》,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建立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回访制度。中心办公室定期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主要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各职能部门办事质量、效率等,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受理人、全程办事代理人负责层层监督承办事项,受理人监督全程办事代理人,全程办事代理人监督具体办理人。

第二十一条 在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市、区软环境建设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单位的领导要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将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纳入区机关工委年度责任目标考核,重点考核代理项目是否科学、代理项目授权是否到位、代理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代理事项办理是否规范、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第二十四条 将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纳入有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并作为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全程代理制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报中心办公室备案,保证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知事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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