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政规发〔2026〕2号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期间,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政府决定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辽东路(沈营线文圣段)、宏伟路(含路东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兴旺路北段、先锋路北段;
南至沿山路、工农大街西段(含南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
西至辽凤线(含沿线四里庄村全域)、南常路、前进街、胜利路、繁荣路(包括麒麟家园、繁荣家园、恒利新城、铁兵新苑一带)、沈海高速;
北至振兴路西段、望水大街范围以内(含道路两侧及路面)。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可以依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三、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途径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关于烟花爆竹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附件
